如何强制实行先收款后付款原则?
如要遵循经纪人帐务的先收款后付款原则,资金必须在对应的资金已经从另一方收到之后,才被释放给一个保险商(承保人)或客户。这是必要的,因为公司机构是作为一个两方的中转行运作的。它从一方接收资金,然后将这些资金转到另一方。例如,在一个简单的例子中,不考虑佣金,从一个客户收到一笔保险费,之后(只能之后)将此保险金付款到保单的一个或多个承保人。
要做到这一点,一个商业业务的“贷方元素”在收到其相关的“借方元素”以前需要被暂停。这时,贷方元素必须释放给付款。
根据保留在每个业务上的分摊标记和分摊代码组合,在各处理阶段标识并控制各业务的状态。这些代码由不同的系统功能自动设置,例如由帐务导入或业务对帐。分摊代码(如果用户已设置它)可作为分摊标记的扩展,来表示特定的[先收款后付款]业务阶段。
典型的先收款后付款处理阶段
此处以保险费为例来说明这些处理阶段。同样的处理阶段反过来应用于理赔。
阶段 1:过帐保险费
通过使用[帐务导入 (LIM)],将需要记录新保险金的业务过帐到[财务管理]。
特定的先收款后付款过程:所有贷方业务上的分摊标记被自动设置为[暂停]。在所有业务上设置[导入]分摊操作的分摊代码。之后,在借方业务上设置[释放可收款的]分摊操作的分摊代码。
业务参考 | 科目 | 金额 | 内部业务链接(链接参考 2) | 分摊标记 | 分摊操作 |
ABC | 客户 | 100 DR | 1 | 未分摊 | 释放可收款的 |
ABC | 保险商 | 90 CR | 1 | 暂停 | 导入 |
ABC | 佣金 | 10 CR | 1 | 暂停 | 导入 |
帐务导入使用代理/经纪人科目类型于业务以便确定是否暂停贷方业务。如果科目引用的链接的借方业务是[代理/经纪人款科目类型],则不会将贷方业务的[分摊标记]设置为[暂停]。
阶段 2:付款已收到
客户交付保险金,将其作为一个现金收据进行输入或导入,并过帐到客户科目。
业务参考 | 科目 | 金额 | 内部业务链接(链接参考 2) | 分摊标记 | 分摊操作 |
CSH1 | 银行 | 100 DR | 未分摊 | ||
CSH1 | 客户 | 100 CR | 未分摊 |
阶段 3:现金收据与保险费业务核对
A)按通常方式,在客户科目上使用业务对帐将现金收据与待结保险费相核对。
特定的先收款后付款过程:[分摊]中分摊操作的[分摊]代码已设定。
业务参考 | 科目 | 金额 | 内部业务链接(链接参考 2) | 分摊标记 | 分摊操作 |
ABC | 客户 | 100 DR | 1 | 已核对 | 分摊 |
CSH1 | 客户 | 100 CR | 已核对 | 分摊 |
B)相应的贷方业务被释放,可进行付款。链接的业务由业务参考和内部业务链接参考的唯一组合来标识出。
特定的先收款后付款过程:从贷方业务中删除暂停的分摊标记,释放其以便进行付款。设置[释放可付款的]中分摊操作的[分摊]代码。
业务参考 | 科目 | 金额 | 内部业务链接(链接参考 2) | 分摊标记 | 分摊操作 |
ABC | 保险商 | 90 CR | 1 | 未分摊 | 释放可付款的 |
阶段 4:付款已生成
保险金的保险商业务已被选作付款业务,并递交到付款运行进行付款。付款业务已被生成,并自动的与即将支付的索赔业务相核对。
特定的先收款后付款过程:设置[付款]中分摊操作的[分摊]代码。
业务参考 | 科目 | 金额 | 内部业务链接(链接参考 2) | 分摊标记 | 分摊操作 |
PAY1 | 保险商 | 90 DR | 1 | 已付款 | 付款 |
PAY1 | 银行 | 90 CR | 已付款 | 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