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强制实行先收款后付款原则?

如要遵循经纪人帐务的先收款后付款原则,资金必须在对应的资金已经从另一方收到之后,才被释放给一个保险商(承保人)或客户。这是必要的,因为公司机构是作为一个两方的中转行运作的。它从一方接收资金,然后将这些资金转到另一方。例如,在一个简单的例子中,不考虑佣金,从一个客户收到一笔保险费,之后(只能之后)将此保险金付款到保单的一个或多个承保人。

要做到这一点,一个商业业务的“贷方元素”在收到其相关的“借方元素”以前需要被暂停。这时,贷方元素必须释放给付款。

根据保留在每个业务上的分摊标记和分摊代码组合,在各处理阶段标识并控制各业务的状态。这些代码由不同的系统功能自动设置,例如由帐务导入业务对帐。分摊代码(如果用户已设置它)可作为分摊标记的扩展,来表示特定的[先收款后付款]业务阶段。

注意:分摊代码设置为与一个分摊操作相关的代码。分摊操作由一个特定功能引发。例如,[导入]分摊代码由帐务导入帐务录入引发。

典型的先收款后付款处理阶段

此处以保险费为例来说明这些处理阶段。同样的处理阶段反过来应用于理赔。

阶段 1:过帐保险费

通过使用[帐务导入 (LIM)],将需要记录新保险金的业务过帐到[财务管理]。

特定的先收款后付款过程:所有贷方业务上的分摊标记被自动设置为[暂停]。在所有业务上设置[导入]分摊操作的分摊代码。之后,在借方业务上设置[释放可收款的]分摊操作的分摊代码。

业务参考 科目 金额 内部业务链接(链接参考 2) 分摊标记 分摊操作
ABC 客户 100 DR 1 未分摊 释放可收款的
ABC 保险商  90 CR 1 暂停 导入
ABC 佣金  10 CR 1 暂停 导入

帐务导入使用代理/经纪人科目类型于业务以便确定是否暂停贷方业务。如果科目引用的链接的借方业务是[代理/经纪人款科目类型],则不会将贷方业务的[分摊标记]设置为[暂停]。

阶段 2:付款已收到

客户交付保险金,将其作为一个现金收据进行输入或导入,并过帐到客户科目。

业务参考 科目 金额 内部业务链接(链接参考 2) 分摊标记  分摊操作
CSH1 银行 100 DR   未分摊  
CSH1 客户 100 CR   未分摊  

阶段 3:现金收据与保险费业务核对

A)按通常方式,在客户科目上使用业务对帐将现金收据与待结保险费相核对。

特定的先收款后付款过程:[分摊]中分摊操作的[分摊]代码已设定。

业务参考 科目 金额 内部业务链接(链接参考 2) 分摊标记 分摊操作
ABC 客户 100 DR 1 已核对 分摊
CSH1 客户 100 CR   已核对 分摊

B)相应的贷方业务被释放,可进行付款。链接的业务由业务参考和内部业务链接参考的唯一组合来标识出。

注意: 这些规则确定释放哪些链接业务。通过设置科目为[代理/经纪人科目类型]选项来实现这些规则。

特定的先收款后付款过程:从贷方业务中删除暂停的分摊标记,释放其以便进行付款。设置[释放可付款的]中分摊操作的[分摊]代码。

业务参考 科目 金额 内部业务链接(链接参考 2) 分摊标记 分摊操作
ABC 保险商 90 CR 1 未分摊 释放可付款的
注意:如果只支付了部分保险金,则分割原始保险金,并且作为核对程序中的一部分,将现金分摊给分割业务。相应的贷方(保险商)业务以同样的比率分割,并且只有相关的分割贷方业务被释放。

阶段 4:付款已生成

保险金的保险商业务已被选作付款业务,并递交到付款运行进行付款。付款业务已被生成,并自动的与即将支付的索赔业务相核对。

特定的先收款后付款过程:设置[付款]中分摊操作的[分摊]代码。

注意:在递交给付款运行之前,可以为选作付款的业务指定一个[付款盖章]。如果是这样,则在生成的付款业务上保存同一付款盖章,这样便将付款与即将支付的业务相链接了。
业务参考 科目 金额 内部业务链接(链接参考 2) 分摊标记 分摊操作
PAY1 保险商 90 DR 1 已付款 付款
PAY1 银行 90 CR   已付款 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