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強制實行先收款後付款原則?
如要遵循經紀人帳務的先收款後付款原則,資金必須在對應的資金已經從另一方收到之後,才被釋放給一個保險商(承保人)或客戶。這是必要的,因為公司機構是作為一個兩方的中轉行運作的。它從一方接收資金,然後將這些資金轉到另一方。例如,在一個簡單的例子中,不考慮佣金,從一個客戶收到一筆保險費,之後(只能之後)將此保險金付款到保單的一個或多個承保人。
要做到這一點,一個商業業務的“貸方元素”在收到其相關的“借方元素”以前需要被暫停。這時,貸方元素必須釋放給付款。
根據保留在每個業務上的分攤標記和分攤代碼組合,在各處理階段標識並控制各業務的狀態。這些代碼由不同的系統功能自動設置,例如由〔帳務導入 (LIM)〕或〔業務對帳 (ACA)〕。分攤代碼(如果用戶已設置它)可作為分攤標記的擴展,來表示特定的〔先收款後付款〕業務階段。
典型的先收款後付款處理階段
此處以保險費為例來說明這些處理階段。同樣的處理階段反過來應用於理賠。
階段 1:過帳保險費
通過使用〔帳務導入 (LIM)〕,將需要記錄新保險金的業務過帳到〔財務管理〕。
特定的先收款後付款過程:所有貸方業務上的分攤標記被自動設置為〔暫停〕。在所有業務上設置〔導入〕分攤操作的分攤代碼。之後,在借方業務上設置〔釋放可收款的〕分攤操作的分攤代碼。
業務參考 | 科目 | 金額 | 內部業務鏈接(鏈接參考 2) | 分攤標記 | 分攤操作 |
ABC | 客戶 | 100 DR | 1 | 未分攤 | 釋放可收款的 |
ABC | 保險商 | ?90 CR | 1 | 暫停 | 導入 |
ABC | 佣金 | ?10 CR | 1 | 暫停 | 導入 |
「帳務導入」使用〔代理/經紀人科目類型〕於業務以便確定是否暫停貸方業務。如果科目引用的鏈接的借方業務是〔代理/經紀人款科目類型〕,則不會將貸方業務的〔分攤標記〕設置為〔暫停〕。
階段 2:付款已收到
客戶交付保險金,將其作為一個現金收據進行輸入或導入,並過帳到客戶科目。
業務參考 | 科目 | 金額 | 內部業務鏈接(鏈接參考 2) | 分攤標記 | ?分攤操作 |
CSH1 | 銀行 | 100 DR | ? | 未分攤 | ? |
CSH1 | 客戶 | 100 CR | ? | 未分攤 | ? |
階段 3:現金收據與保險費業務核對
A)按通常方式,在客戶科目上使用「業務對帳」將現金收據與待結保險費相核對。
特定的先收款後付款過程:〔分攤〕中分攤操作的〔分攤〕代碼已設定。
業務參考 | 科目 | 金額 | 內部業務鏈接(鏈接參考 2) | 分攤標記 | 分攤操作 |
ABC | 客戶 | 100 DR | 1 | 已核對 | 分攤 |
CSH1 | 客戶 | 100 CR | ? | 已核對 | 分攤 |
B)相應的貸方業務被釋放,可進行付款。鏈接的業務由業務參考和內部業務鏈接參考的唯一組合來標識出。
特定的先收款後付款過程:從貸方業務中刪除暫停的分攤標記,釋放其以便進行付款。設置〔釋放可付款的〕中分攤操作的〔分攤〕代碼。
業務參考 | 科目 | 金額 | 內部業務鏈接(鏈接參考 2) | 分攤標記 | 分攤操作 |
ABC | 保險商 | 90 CR | 1 | 未分攤 | 釋放可付款的 |
階段 4:付款已生成
保險金的保險商業務已被選作付款業務,並遞交到〔付款運行 (PYR)〕進行付款。付款業務已被生成,並自動的與即將支付的索賠業務相核對。
特定的先收款後付款過程:設置〔付款〕中分攤操作的〔分攤〕代碼。
業務參考 | 科目 | 金額 | 內部業務鏈接(鏈接參考 2) | 分攤標記 | 分攤操作 |
PAY1 | 保險商 | 90 DR | 1 | 已付款 | 付款 |
PAY1 | 銀行 | 90 CR | ? | 已付款 | 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