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折舊時間計算規則
〔折舊時間計算規則 (FDU)〕允許您使用預先確定的比率分配年度期間內由折舊計算計算的折舊。
例如,如果一個財務年度有 13 個會計期間,前 12 個期間反映日曆月,最後的第 13 個期間控制年終調整,則僅需計算 12 個運作期間的折舊。
通過〔折舊時間計算規則〕,您可在財務年度內指定操作期間的數目,並指定如何在這些期間之間分割年度折舊費。您也可使用這個規則來說明期間,例如:四周或五周。
如果未使用時間計算規則,則在年內各期間均勻分攤年折舊費。
注意:年度期間數在「業務單位設置」的「最多期間數」字段中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