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段
可以使用期段记录定义用于累计费用的任何时间间隔。它们用于重复性规则,以确定累计仓储费用的频率,如果使用分割天数计费,也用于计费事件。系统预先加载了一些最常用的期段,例如天、周和月,但您也可以使用自己的日期范围创建自定义期段。
- 是否必需?
- 否。因为系统附带有预先加载的标准期段类型,所以仅当使用自定义计费记录时,才需要配置期段记录。
主要字段
注意
只有使用自定义期段类型创建期段时,才会显示明细视图。
- 期段/说明
- 标识该期段的名称和说明。
- 期段类型/期段数量
-
“期段类型”和“期段数量”决定了期段重复率。“期段类型”指定间隔,“期段数量”指定重新触发事件之前这些间隔应出现的次数。期段类型包括:
- 月(天数因日历月不同而异)
- 天(一天)
- 周(七天间隔)
- 自定义期段(用户定义的日期)
使用自定义期段时,在“期段数量”字段中输入零并保存记录,通过明细页面,可以配置用户定义的“自日期”或“至日期”。还可以指定启用分割百分比功能的天数阈值,或指定分割百分比的生效日期。
- 分割天数
-
只有使用分割计费时才需要该字段。分割计费可根据累计费用的特定日期(在该期段内)来计取不同金额。“分割天数”值指明要用作分割计费截止点的日期。
例如,对于月期段类型,可以将分割天数值设置为 15。系统将根据 15 日之前累计的所有费用来计取全部费用金额。对于 15 日之后累计的费用,系统将按照事件组记录中设置的分割计费百分比来计取部分费用金额。
- 自日期
-
期段开始的日期。通过此字段使期段开始于特定日期。
例如,如果需要一个在每个周四重复开始的期段,可以将“自日期”指定在周四并使用“周”期段类型,同时将数量设置为 1。
- 至日期
- 期段结束的日期。
期段明细字段
可以直接在主列表视图中创建期段主记录。但是,如果使用自定义期段类型来创建期段,则必须显示记录明细,然后创建相应的期段明细记录以在客户期段内定义每个周期。
在明细区域中显示此自定义期段支持的各日期范围列表。单击“明细”图标可显示现有记录的明细,或者单击“”可创建新日期范围。
- 起始日期/结束日期
- 此期段部分的日期范围。这构成此期段内的一个周期。
- 期段天数
- 此周期内的天数。
- 分割天数/分割日期
- 对于分割计费,指要分割计费的天数,或者指用于分割的实际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