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溯更改

本文档描述如何管理销售协议上供应商回扣的追溯更改。

由于各种原因,可能需要对状态为 20-“有效”的有效协议进行更改。例如,未经确认的协议上已确认的供应商“协议参考号”可能需要在协议标题上进行更新,然后再发布协议以供索赔。争议的结算也可能导致协议条款发生变化。

协议更改

此表显示了可以对现有销售协议上供应商回扣进行的更改以及这些更改的限制:

更改类型 影响和限制
更改协议值 无论协议的状态如何,都可以更改交货地址等客户明细。
更改供应商信息 可以在有效协议上更改供应商和供应商协议参考号。这使一个新的供应商能够接管正在进行的协议。此外,它还支持根据未确认的协议进行销售,其中供应商协议参考号尚未清楚。
更改协议货币 创建协议行后,无法更改协议货币。
更改有效日期 创建协议行之后,协议标题上的有效期不能在协议明细行的有效期之外更改。
更改回扣率或回扣计算方法 无论协议的状态如何,都可以更改包括计算方法在内的回扣率。
删除和添加协议行 无论协议的状态如何,都可以删除或添加协议行。

新建订单行

对于新输入订单,所有类型的协议更改都生效。

未开票订单行

对于尚未开票的订单行,在客户开具发票时始终遵守协议费率的更改。因此,涉及对协议费率进行多次更改的供应商回扣流程必须将订单行输入时的回扣金额和销售利润视为初步状态,直至开具发票。请注意,如果设置 - 客户订单输入 (CRS720) 中选择的回扣检查日期设置是备选项 3 至 6 中的一个,或者如果客户价格配置为在客户发票时定义,则仅在客户发票时检索协议本身。

已开票订单行

对于已开票订单行,可以选择让协议更改对 (PPS127) 中现有的供应商回扣发票交易生效。订单行本身不会随着新的协议更改而更新,因为它必须保持在客户发票时有效的回扣率和销售利润。

更新供应商回扣索赔交易

使用销售时的供应商回扣。打开协议 (OIS860) 中的相关选项 20=“更新索赔行并下达以进行索赔”或相关选项 21=“更新索赔行”更新给定协议的供应商回扣发票交易。由于初始回扣金额必须为会计目的而保持不变,因此索赔交易将使用修改的回扣金额进行更新。根据供应商创建索赔请求或发票时,修改后的回扣金额会用作预期的索赔回扣金额。一旦索赔请求或发票得到结算,初始回扣金额就会使用,在开票时作为未决索赔入账,并使用 供应商发票批次。打开 (APS450) 进行抵消。

注意

已结算的供应商回扣发票交易不受追溯性协议变更的影响(状态为 15-“在制品”、40-“包括在供应商索赔中”、70-“已在 APL 中更新”、80-“已取消”和 90-“已结”的索赔交易)。

注意

所有由于贷方客户发票而产生的交易(其中原始供应商回扣发票交易已索赔)不包括在任何追溯更改中,因为此交易正在撤销原始索赔。

此表列出了在 (OIS860) 中使用相关选项 20=“更新索赔行并下达以进行索赔”或 21=“更新索赔行”时对 (PPS127) 中不同供应商回扣发票交易的更新结果:

协议更改类型 受影响的供应商回扣发票交易字段 更改结果
供应商信息更改 供应商 使用新供应商进行更新。
协议参考编号 使用新的供应商协议参考号进行更新。
导致现有供应商回扣发票交易取消协议内任何回扣资格的更改。 供应商 不变,表明索赔交易的来源。
协议参考编号 不变,表明索赔交易的来源。
修订的回扣指示符 设置为 1 以指示回扣金额已调整为零。
状态 设置为状态 80-“已取消”。此状态可防止将索赔包含在任何供应商索赔请求或发票中。若要冲销未决索赔金额,必须执行手工会计。完成会计后,应手动将交易设置为状态 90-“已结”。
导致回扣金额减少或增加的回扣率或回扣计算方法更改 修订的供应商回扣金额 使用以协议货币表示的已调整回扣金额进行更新。
修订的供应商回扣金额 - 本币 使用以本币表示的已调整回扣金额进行更新。
修订的回扣指示符 设置为 1 以指示回扣金额已调整。
为供应商回扣发票交易创建一个优先级高于现有协议行的新协议行。 修订的供应商回扣金额 使用以协议货币表示的已调整回扣金额进行更新。
修订的供应商回扣金额 - 本币 使用以本币表示的已调整回扣金额进行更新
修订的回扣指示符 设置为 1 以指示回扣金额已调整。

限制

  • 已结算的供应商回扣发票交易不受追溯性协议变更的影响。
  • 对于协议的多次追溯更改,只有最后一次更改存储为供应商回扣发票交易的修订回扣金额。
  • 追溯更改不更新客户订单行或销售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