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证 (tcgtc0650m000)
使用此进程以查看和维护出口信用证 (L/C)。
此进程行部分中的标签涉及下列进程:
标签 | 进程 |
---|---|
单据 | 出口信用证单据 (tcgtc0151m000) |
手续费和佣金 | 出口信用证手续费和佣金 (tcgtc0152m000) |
链接的单据 | 出口信用证链接的单据 (tcgtc2545m000) |
消耗 | 出口信用证消耗 (tcgtc2546m000) |
检查结果 | 单据合规检查结果 (tcgtc1510m000) |
注释 | 附注 (tcstl1650m000) |
- 公司集
-
一组财务公司,可一次为该组的所有财务公司设置特定税务数据并/或生成报表,如欧盟内部交易报表。一个财务公司集可包括一个或多个财务公司。
- 公司
-
可以执行物流或财务事务处理的工作环境。所有事务处理数据都存储在公司数据库中。
根据公司管理数据的类型,公司分为:
- 物流公司。
- 财务公司。
- 物流和财务公司。
在多公司结构中,某些数据库表可以是某个公司特有的数据库表,但是该公司可以与其它公司共享其它数据库表。
- 信用证 ID
-
生成的信用证 (L/C) 的标识号。
- 版本
-
信用证 (L/C) 的版本号。当链接单据或撤消核准信用证以允许调整时,此号码会增加 1。
注意仅可以更改最新版本的信用证。
- 状态
-
信用证 (L/C) 的状态。
允许值
- 初期
-
信用证 (L/C) 的初始状态。
- 已关闭
-
信用证 (L/C) 过程已完成。
- 已取消
-
不再使用信用证 (L/C)。 用户可以在处理程序的任何阶段,将信用证的状态设置为“已取消”。
- 最终
-
可以核准链接至信用证 (L/C) 的单据,或者如果是合同交付物则激活之,并对信用证执行单据合规检查。
- 已申请
-
适用于进口或国内采购信用证 (L/C)。 买方已将开信用证的请求发送给开证行。
- 已收货
-
对于进口或国内采购信用证 (L/C),此状态指示已从开证行收到信用证。
对于出口或国内销售信用证,此状态指示卖方同意从通知行收到的信用证的内容。
- 已发料
-
对于进口或国内采购信用证 (L/C),此状态指示开证行已向通知行开信用证。
- 已退回
-
适用于出口或国内销售信用证 (L/C)。 从买方接收的信用证 (L/C) 需要修正。
- 已接受
-
适用于出口或国内销售信用证 (L/C)。 信用证 (L/C) 对于卖方是可接受的。
- 已发送
-
适用于出口或国内销售信用证 (L/C)。 所需单据已提交给通知行或保兑行,并且货物已发送。
- 已付
-
信用证 (L/C) 中规定的金额已支付。
- 已核准
-
如果选中此复选框,则核准信用证 (L/C)。
- 信用证编号
-
人工输入的信用证 (L/C) 编号,例如从通知行或开证行接收的信用证副本编号。
- 循环
-
如果选中此复选框,则信用证为循环信用证。
- 允许分批装运
-
如果选中此复选框,则不用非得装运为链接到信用证的单据生成的全部装运数量。允许未装运数量(以库存单位表示)。
如果清除此复选框,则无法确认具有未装运数量(以库存单位表示)的装运,单据合规检查导致失败。
- 分批装运明细
-
有关分批装运的文本。
注意还可以在“附注 (tcstl1650m000)” 进程中添加信息,该进程在“附注”标签中提供。
- 允许转运
-
如果选中此复选框,则允许装运到中转目的地。
此复选框的设置不会影响仓储管理子系统 装运过程。
- 转运明细
-
有关转运的文本。
注意还可以在“附注 (tcstl1650m000)” 进程中添加信息,该进程在“附注”标签中提供。
- 装运期间自
-
装运货物发生期间的第一个日期。
- 装运期间至
-
装运货物发生期间的最后一个日期。
- 装运天数
-
自“生效日期”以来的天数,在该期间发生货物装运。
- 附加装运明细
-
有关货物装运的附加信息。
注意还可以在“附注 (tcstl1650m000)” 进程中添加信息,该进程在“附注”标签中提供。
- 不可撤销
-
如果选中此复选框,则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 自
-
基于信用证必须装运交易货物的起始地点。
- 装货港口
-
装货的海港或空港。装货港口必须在运输单据中指示,卖方必须向银行出示这些单据才能获得付款。
- 卸货港口
-
卸货的海港或空港。卸货港口必须在运输单据中指示,卖方必须向银行出示这些单据才能获得付款。
- 可转让
-
如果选中此复选框,则信用证为可转让信用证。
- 最终交货地点
-
信用证 (L/C) 中说明的最终目的地。最终目的地必须在运输单据中指示,卖方必须向银行出示这些单据才能获得付款。
- 交货条款
-
与业务伙伴就货物交货方式达成的协议。相关信息会打印在各种订单文档上。
- 保险公司
-
承保信用证 (L/C) 货物保险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定义为业务伙伴。
- 保险单参考
-
保险单的参考编号。
- 备用
-
如果选中此复选框,则信用证为备用类型。
- 保险单航程条款
-
由信用证 (L/C) 保险单承保的装运明细。
- 保险单地点条款
-
由信用证 (L/C) 保险单承保的可将货物装运到的地点明细。
- 覆盖风险
-
由信用证 (L/C) 保险单承保的保险范围条款。
- 附加备注
-
有关保险单的附加备注。
注意还可以在“附注 (tcstl1650m000)” 进程中添加信息,该进程在“附注”标签中提供。
- 合计保险金额
-
保险单所承保的总金额。
- 利用金额
-
已支付的保险金额。
- 可用金额
-
总保险金额减去已利用的金额。
- 文本
-
如果选中此复选框,则可以使用信用证 (L/C) 的附加文本。
使用可以在工具栏中选择的编辑器,创建此字段中参考的文本。还可以在“附注 (tcstl1650m000)” 进程中创建附注,该进程在“附注”标签中提供。
- 保险单生效日期
-
保险单的生效日期。
- 保险单过期日期
-
保险单的过期日期。
- 保险单有效日期
-
覆盖范围生效的日期,如保险单日期页上显示的那样。
- 修改编号
-
修改的标识号。此编号必须是所有修改的系列中最新的编号,而无论之前的修改是如何发送的。
- 发报行参考
-
发报行分派用于明确识别消息的参考。
- 收报行参考
-
消息收报行分派给信用证 (L/C) 的参考编号。
- 开证银行参考
-
开证行的信用证 (L/C) 编号。如果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即通知行)发送消息,则使用此字段。
- 附加备注
-
附加信息。
注意还可以在“附注 (tcstl1650m000)” 进程中添加信息,该进程在“附注”标签中提供。
- 修改的日期
-
修改信用证 (L/C) 当前版本的日期。
- 修改人
-
修改信用证 (L/C) 的用户。
- 申请人
-
买方,也称为客户。
- 申请人银行
-
申请开证人或买方的银行(如果与开证行不同)。如果申请开证人银行无法签发信用证 (L/C)(例如因公司规则或政府规定),则使用此字段。
- 议付适用银行
-
信用证兑付的银行(交单地点),指出如何兑付信用证。
- 开证银行
-
签发信用证 (L/C) 并代表买方将其发送到通知行的银行。
- 通知银行 1
-
从开证行接受信用证 (L/C) 的银行。通知行验证信用证的真实性,并将信用证转发给卖方。通知行不承担任何付款义务。通知行通常位于卖方国家/地区,可以是卖方的银行。
- 开证日期
-
签发信用证 (L/C) 的日期。
- 生效日期
-
信用证 (L/C) 生效的日期。
默认值
“开证日期”。
- 过期日期
-
信用证 (L/C) 的过期日期。这是可以提交信用证的最后日期。
- 过期地点
-
必须提交单据的地点。例如,开证行或通知行的地点。
- 最迟装运日期
-
允许装货的最迟日期。
此日期不能晚于在“保险单过期日期”字段中指定的日期。
- 货币
-
人们普遍接受的一种交易媒介,例如:硬币、国库券和纸币。
LN 中有以下可用货币类型:
- 本币,在公司内部计算成本、记录预算以及登记税额时使用
- 事务处理货币,在与业务伙伴进行交易时使用,如订单和开发票
- 金额
-
信用证 (L/C) 的可付款金额。
- 最大金额
-
由信用证所承保超出信用证 (L/C) 金额的金额。
买方必须支付的最终金额总和可以高于信用证的原始金额,例如,包括运费或保险费。
可以人工指定最大金额或者通过添加“金额容限 (+)” 字段中指定的百分比来进行计算。
- 预付款金额
-
装运完成前销售订单提前已收款额。
- 不包括预付款
-
如果选中此复选框,则在信用证 (L/C) 合规检查中不包括对销售订单或合同行销售的预付款。
注意仅在以下情况下,才会启用此复选框:
- 选中“销售订单 (tdsls4100m000)” 进程中的“分期付款”复选框。
- “交易类型”设置为“出口”或“国内出库”。
如果选定的信用证存在链接的单据,则不能修改此字段的值。
- 分期付款额
-
分期付款的已收款额。此分期付款与信用证 (L/C) 没有直接关系,但与信用证 (L/C) 的链接单据有关。
- 不包括销售分期付款
-
如果选中此复选框,则作为分期付款接收的金额不包括在根据信用证 (L/C) 检查的总额中。
注意仅在以下情况下,才会启用此复选框:
- 选中“销售订单 (tdsls4100m000)” 进程中的“分期付款”复选框。
- “交易类型”设置为“出口”或“国内出库”。
如果选定的信用证存在链接的单据,则不能修改此字段的值。
- 消耗金额
-
链接到信用证 (L/C) 的单据行的消耗总金额。
此金额的明细在此进程行部分的“消耗”标签中提供。
- 已订购部分消耗金额
-
链接到信用证 (L/C) 的单据行的订货总金额。
此金额的明细在此进程行部分的“消耗”标签中提供。
- 已交货部分消耗金额
-
在与链接到信用证 (L/C) 的单据行相关的已确认装运行或收货行上列出的货物总金额。
此金额的明细在此进程行部分的“消耗”标签中提供。
- 余额
-
在选择“不包括预付款”和“不包括销售分期付款”时,按如下方式计算信用证 (L/C) 的金额:
Maximum Amount - (Ordered Consumed Amount + Delivered Consumed Amount - Advances Amount - Installment Amount)
。 - 贸易许可证参考
-
信用证 (L/C) 中进口或出口销售货物的许可证。
- 许可过期日期
-
贸易许可证的过期日期。
- 货物说明
-
信用证 (L/C) 中销售货物的说明。
- 预先通知书参考
-
由开证行发送到通知行的跟单信用证的简要通知。它会通知收件人买方已经为卖方(受益人)开了指定金额的信用证。
- 银行间备注
-
发报行(开证行)与收报行(通知行)之间有关信用证结算的附加信息。
- 附加条件
-
有关信用证结算的附加条件。
注意还可以在“附注 (tcstl1650m000)” 进程中添加信息,该进程在“附注”标签中提供。
- 备注
-
有关信用证 (L/C) 条件的附加信息。
注意还可以在“附注 (tcstl1650m000)” 进程中添加信息,该进程在“附注”标签中提供。
- 适用的规则
-
信用证 (L/C) 遵守的规则。
允许值
- EUCP 最新版本
- EUCPURR 最新版本
- ISP 最新版本
- 其他
- UCP 最新版本
- UCPURR 最新版本
- 兑付方式
-
信用证 (L/C) 的兑付选项。
允许值
-
即期付款
开证行或信用证中指定的银行见到相符交单后,立即付款。指定银行按追索权履行其付款义务。如果开证行发现单据不相符,指定的银行可以要求退还支付给受益人的金额。 -
延期付款
付款在信用证中指定的期限后进行。付款期限通常确定为单据提交日期之后或运输单据日期之后的特定天数。汇票不需要延期付款。 -
接受
在银行接受卖方提交的汇票和必要单据后,付款在到期日(支付日)进行。 -
议付
在向卖方发放资金之前,验证为信用证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需求。
-
- 保兑指示
-
保兑行的指示模式(也包括开证行的指示模式),兑付或议付卖方所提交的必要单据的合规性。
允许值
-
确认
收报行需要保兑信用证。 -
可能添加
收报行可能对信用证添加保兑。 -
没有
收报行不需要保兑信用证。
-
- 汇票付款期限
-
根据信用证 (L/C) 必须支付汇票的时间:即期或指定天数后。
注意如果指定“汇票付款期限”字段,还必须指定付款人。如果指定“汇票付款期限”和“付款人”字段,那么“混合付款明细”和“延期付款明细”字段不可用。
如果填写“混合付款明细”字段或“延期付款明细”指定,那么“汇票付款期限”和“付款人”字段不可用。
- 付款人
-
希望接受并支付汇票(如见票即付或在特定日期支付(称为支付日或到期日)的支票、汇票或信用证 (L/C))的一方。这通常是保兑行或开证行。
注意如果指定“汇票付款期限”字段,还必须指定付款人。如果指定“汇票付款期限”和“付款人”字段,那么“混合付款明细”和“延期付款明细”字段不可用。
如果指定“混合付款明细”字段或“延期付款明细”指定,那么“汇票付款期限”和“付款人”字段不可用。
- 混合付款明细
-
与信用证 (L/C) 有关的混合付款条款。
例如,%25 的形式发票通过信用证外的预付款支付,%75 的形式发票金额通过即期信用证支付。
注意如果填写“汇票付款期限”字段,还必须指定付款人。如果填写“汇票付款期限”和“付款人”字段,那么“混合付款明细”和“延期付款明细”字段不可用。
如果填写“混合付款明细”字段或“延期付款明细”指定,那么“汇票付款期限”和“付款人”字段不可用。
- 延期付款明细
-
如果信用证 (L/C) 通过延期付款兑付,那么在此字段中可以指定付款日期或确定付款日期的方式,例如在提单发出日期后的固定天数。
注意如果填写“汇票付款期限”字段,还必须指定付款人。如果填写“汇票付款期限”和“付款人”字段,那么“混合付款明细”和“延期付款明细”字段不可用。
如果填写“混合付款明细”字段或“延期付款明细”指定,那么“汇票付款期限”和“付款人”字段不可用。
- 金额容限 (-)
-
表示信用证 (L/C) 金额的负浮动金额的百分比。例如,5% 的负浮动金额表示信用证金额减去该金额的 5% 是允许的最低金额。
- 金额容限 (+)
-
表示信用证 (L/C) 金额的正浮动金额的百分比。信用证金额允许超出到此百分比。
- 附加金额
-
涵盖的附加金额,如保险费、运费或利息。
- 偿还银行
-
发报行(开证行)授权根据信用证 (L/C) 进行偿付的银行。可以是发报行或收报行(通知行)的支行或完全不同的银行。
- 通知行
-
如果与通知行不同,那么通过该银行,可以向受益人通知或确认信用证 (L/C)。
- 议付行
-
审核信用证所需单据的银行,以查看是否与其条款相符,并向受益人付款。该银行可以在信用证 (L/C) 中明确指定,也可以是由卖方选择的银行。
- 通知银行 2
-
通常是第一个通知行的当地支行。
- 保兑行
-
基于开证行的授权或请求,在信用证 (L/C) 上加具保兑的银行。根据最新的信用证规则,保兑行在对信用证加具保兑后,不可撤销地接受兑付或议付信用证。
- 受让行
-
由于资金转移而对受让方帐户进行信贷的银行。
- 转让行
-
应受益人请求,由开证行授权,将全部或部分信用证 (L/C) 转移给另一方、中间人或供应商的银行。
- 付款银行指示
-
对付款银行、承兑银行或议付银行的指示。指示还可以表明是否需要向开证行发出索偿提前通知或预先借记通知。
- 单据提交期限
-
在装运日期后的一段时间内,必须提交单据以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
时间段用天数表示。
如果此字段为空白,那么提交期限为 21 天(适用的话)。在某些情况下,必须在过期日期或过期日期之前,由受益人或受益人代表进行提交。
如这些规则所述,受益人或受益人代表必须在装运日期后的 21 个日历日(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信用证的过期日期)内作出提交(包括一个或多个原始运输单据)。
- 收货人
-
必须交付其拥有货物的一方。
收货人是运输单据中的一方(通常为买方),由发货人(通常是卖方)指定,作为其订单将在目的地港口托运交货的一方。
收货人被认为是托运货物的货主,目的是申报报关单和进行纳税。然而,托运货物的正式所有权只有在完全支付卖方的发票后才转让给收货人。
- 通知方 1
-
承运人向其通知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一方。通常通知方是进口商或进口商进行海关清关的代理人。
注意可以指定两个通知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