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限规则
该字段适用于 APS。
在“计划明细 APS” 表单中,该字段为只读字段。
“时限规则”字段将控制此物料的需求何时能使用有效的供应或存货。所有物料均应指定时限,以便提供最佳的 APS 计划结果。“时限”可保护存货和近期供应以供安全库存使用,但在某需求需要使用存货或近期供应以满足其到期日期时,不会导致需求延迟。这允许使您能够保留一定的数量,用于短期需求。到期日期迟于时限的需求不能消耗可用存货以及在库和供应数量低于特定保留水平(根据物料的安全库存水平确定)的供应。
定义的时限应该代表通常将物料的数量补足到安全库存值所需的时间。
有关时限规则的详细信息,请参见“为短期需求保留存货和供应”。
可用规则是:
- “无时限”:禁用时限功能。
- “交货期(缺省值)”:通过截止物料的交货期(固定交货期 + (可变交货期 x 订单数量))定义的时限长度。如果定义了 PCAL 班次,则系统根据该班次计算交货期。否则,使用一周 24 小时 x 7 天计算交货期。如果补充该物料数量的时间只能通过截止物料的交货期说明,则应选择该选项。
- “累计交货期”:由最终物料的累计时数 + 所有其组件物料的交货期定义时限长度。如果定义了 PCAL 班次,则系统根据该班次计算交货期。否则,使用一周 24 小时 x 7 天计算交货期。如果补充该物料数量的时间应包括所有组件的交货期(即,组件不可能总是可用),则应选择该选项。
- “特定值”:由“时限值”字段中的值定义时限长度(以天数为单位)。
- “受保护交货期”:此规则与交货期规则作用相同,除非安全库存为零,整个存货和供应的数量将在时限内保留。即,到期日期迟于时限的需求不能消耗时限内的存货或供应。
- “受保护的累计交货期”:此规则与累计交货期规则作用相同,除非安全库存为零,整个存货和供应的数量将在时限内保留。即,到期日期迟于时限的需求不能消耗时限内的存货或供应。
- “受保护特定值”:此规则与特定值规则作用相同,除非安全库存为零,整个存货和供应的数量将在时限内保留。
注意:“受保护交货期”、“受保护累计交货期”和“受保护特定值”仅可提供向后兼容性。建议不要使用这些规则。
有关时限的详细信息,请参见“为短期需求保留存货和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