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按历经天数开单
使用“历经天数合同开单”选项可根据上次开单和用户选择的开单截止日期之间的时间计算要开票的金额。此功能的主要目的在于改进系统定期(例如,每天、每周或每月)处理开单拖欠的合同的能力。
处理流
(“合同参数”表单和“服务合同行”表单的)“开单频率”字段包括一个“历经天数”选项。如果在“服务合同”表单选择此值,它变成每个新行的缺省值。
例如,开单类型计算合同设置有两行:
- 第一行为“上次发票日期” 1/17/2009。费率设置为一个月 30 美元。“开单频率”设为“历经天数”。
- 第二行为“上次发票日期” 2/1/2009。费率是一周 35 美元。“开单频率”设为“历经天数”。
在 2/15/2009 运行合同开票时,系统计划每日费率,每个合同行的发票金额如下:
- 第一行是 28 美元(一个月 30 美元,减去 2 天的费用)。
- 每二行是 75 美元(一周 35 美元,2 周加 1 天)。
当合同的值与行不同且“开单类型”为“固定”时,合同表头“开单频率”在开票时使用,置换“合同行”表单上的值。
注意: 同一合同不能同时允许“历经天数”“开单频率”和“按比例分配直到开单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