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折旧

当一个纳税人购买一个公司或与投资相关消耗型资产时,他或她可以把成本分配到该资产整个使用寿命期间,而不是完全在成本产生的那个时间点。这是传统的折旧方式的基础。

旧折旧方法

在过去的很多年里,美国国税局 (IRS) 编制并发出了各种有关资产使用寿命估计的方针。“资产折旧范围系统”(ADRS) 对按行业分类法和某些宽泛基本资产分类法所分类的特定种类的可折旧寿命提出了指导方针。

选择使用 ADRS 系统的纳税人可以依赖该系统规定的寿命,因为不会受到 IRS 的质疑。至于 ADRS 中不包含的资产,其折旧期 (使用寿命) 是基于该资产的实际情况和环境确定的。但是,在每一种具体情况下,这可能受到“内部收入”的制约。

折旧方法基本上分为两类:

  • 直线法:纳税人的折旧减除平均分配于资产的使用寿命期间。
  • 加速折旧法:包括“余额递减法”、“加倍余额递减法”、“年数加总折旧法”、ACRS 法、MACRS 法和其他复杂方法。

提供“加速折旧法”的原因有两方面:1) 刺激资本投资,和 2) 鼓励风险投资。加速折旧法允许纳税人给资产使用寿命的前几年分配更多的折旧减除,后几年则少些。

前几年加速折旧的目的是允许纳税人在资产使用寿命的前几年付较少的税。因此纳税人可以获得推迟缴税的好处。纳税人将可以在资产折旧计划的前几年赚取在其他情况下需要缴纳的税款。

加速成本折旧系统

总体上说,“加速成本折旧制度”用来加速折旧贸易或商业中使用的,或用来产生收入的,1980 至 1987 年之间投入使用的、有形的、可折旧财产的成本。成本折旧分为 3 年、5 年、10 年和 15 年期。ACRS 定义了易于识别的财产分类并且规定了这些类别的标准成本折旧年限。它使资本折旧年限与“使用寿命”这一概念相分离。在 ACRS 之后,“资产折旧范围”和“使用寿命”这些术语基本不再使用。

对于私有财产,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直线法”而不是一般折旧法。对于房地产,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直线法”而不是法规 167 和 168 中所规定的折旧方法。

修改后的 ACRS (MACRS) 提供 3--5--7--10--15--17.5--20 和 31.5 年的折旧期。基本上,与折旧速度更快的 ACRS 相比,MACRS 取消了纳税人的部件利益。从技术的角度讲,ACRS 和 MACRS 并不是折旧方式,因为它们不是建立在财产的“使用寿命”基础上的。这种减除的基础是一种被允许的纳税人成本折旧手段。不过,它们还是被称为折旧手段。

ACRS 是设计用来刺激资本投资,帮助公司更快速的折旧成本以跟上极度通涨速度。该制度还设计用来减少纳税人和 IRS 之间关于资产使用寿命的争执。

由于在折旧过程中,财产折旧,税收减免,所以财产折旧的基础也发生变化。在销售或其他方式处理财产时,纳税人的所得收益即应税额是转移过程中实现的收入额减去不论是以出售、交换或自然转化方式所处理的财产的折旧后价值。

只有商业财产或用于产生收入目的的财产才允许折旧。这种财产并不包括存货和未建设的不动产。

商业信誉不可折旧,因为无法归于其任何使用寿命。所以,在商业交易中,属于商业信誉的内容通常被卖方按契约对待,不与竞争。不与竞争契约可在契约的有限期内按直线法折旧。

记住,如果没有折旧,您必须,比如,为一个机器支付 1,000 美元并且得不到任何税收减免。如果您保存该财产 5 年然后以 800 美元出售,无需缴纳任何税收。如果您以 1,200 美元的价格将其出售,则您必须为 200 美元的赢利付税。折旧可以允许您在折旧期内获得税收的利益,但是,如果您后来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该财产,这些税收的利益作为应税收入又被夺回了。例如,如果该价值 1,000 美元的机器在 MACRS 制度下折旧三年,那么在这些年中,每年折旧的基数都会有调整。假设该财产属于五年期类别的,MACRS 的折旧减除在第一年为 200 美元,第二年为 320 美元,第三年为 192 美元。三年后,调整后的基数是 288 美元。如果在第三年末,纳税人以 900 美元的价格出售该财产,他的应税收入就是折旧后基数与售价的差额。

很显然,如果该纳税人的税级较高,他通过采用最快的折旧手段,将获得最大的收益。另一方面,如果纳税人的边际税率很低,选择直线折旧法和较长的折旧期将更有利,尤其是预测收入在今后几年将有所提高时,更是如此。

财政部为了刺激经济或增加财政收入会不时调整有关折旧规定。

计算

请参见折旧的计算

部分折旧

如果某项资产是在日历或财年中开始使用的,您也可以计划年的部分折旧。

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见关于部分折旧